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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大代表赵鹏:给予信托公司足够重视与扶持

来源: 时间:2007-03-09

    目前,信托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,信托公司的发展在面临机遇的同时,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困难,近年来行业规模和发展速度在金融业中一直处于比较靠后的位置。

  全国人大代表、工行安徽省分行行长赵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,针对目前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现状提出了三点建议,给予信托业足够重视与扶持,避免其在金融业中走向边缘化;为信托公司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;支持和鼓励信托公司的业务创新。

  赵鹏建议监管部门从金融体系建设和金融发展战略的高度,确立和维护信托行业地位,提高社会认知度,支持信托公司探索盈利模式,以稳定的利润来源支持长久发展。

  “从理论上来说,信托制度的主要机构载体是信托公司。信托公司如果不能以信托业务为本业参与市场竞争,就丧失了信托的社会价值。”谈到这里,赵鹏特意强调,信托制度的优势并不等于信托投资公司的优势。《信托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、法人,都可以作为受托人。这便为其它业务机构开展信托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,所以信托制度的优势并不等于信托投资公司的优势。目前,在金融市场开放、综合经营的背景下,信托公司原有的信托制度优势已经被削弱,越来越多的其他金融机构已经运用信托开展各种业务,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放开和对信托机构的限制,使得信托公司的业务创新受到了制约,不利于行业的公平竞争,压缩了信托公司的生存空间。为此,赵鹏建议国家从促进信托公司发展的角度出发,赋予其更大的经营范围和发展空间,以利于信托公司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。

  他认为,比较银行、证券、保险等金融产业,信托公司是唯一连接资本市场、货币市场、实业投资的金融机构,监督管理的难度很大。因此,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的监管十分严格。但通过近几年的从严监管,信托公司正逐步地步入正轨。而严格的监管,在控制风险的同时,某种程度上也阻碍了信托业务的生存与发展。控制风险重要,但信托公司的生存发展同样重要,不能以限制其发展为代价。因此他建议,国家应尽快出台和完善信托制度和配套监管法律制度,监管机构应依法对信托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管,从市场化的角度鼓励信托业的改革和创新,从而进一步增强信托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。 
(chenping摘自证券日报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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